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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園霸凌事件零容忍,校方將依法進行相關調查與處置,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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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公告 陳建宏 - 人事室 | 2016-05-17 | 點閱數: 954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凱琦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轉229
電子信箱:chantecatch@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5008967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公函。2、作業原則。


 

主旨: 有關教育部105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海外臺灣學校相關業務案,請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11日臺教文(六)字第1050064989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海外臺灣學校相關業務,教育部擬於105學年度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1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限: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2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3樓)。
(四) 辦理業務:以海外臺灣學校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105年5月24日(星期二)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study547@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704,由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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