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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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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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9011025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銓敘部令 (1090110255_ATTACH1.pdf) |
主旨: | 關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第8條附件「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業經行政院民國109年5月1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其約僱人員各等別報酬薪點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認定一案,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6月5日部銓二字第10949425712號函辦理。 |
二、 | 經查銓敘部前以97年9月23日部銓二字第0972923206號函檢送「服務機關(構)、學校服務證明書」,作為公務人員曾任未列有職系者服務年資提敘俸級之用。爰各機關(構)於開具約僱人員服務證明時,仍請依上開銓敘部97年9月23日函所送服務證明書格式及填寫說明辦理。復以現行約僱辦法第8條附件「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各等別約僱人員之報酬薪點為級距設計,各等別間均有部分薪點重疊,是各機關(構)於開具約僱人員服務證明時,於「薪點(或等級、俸級)」、「相當職等」欄位,務請同時載明約僱「等別」及「薪點」(例如:二等220薪點、三等220薪點、四等280薪點或五等280薪點),以及相當公務人員職等(例如:委任第二職等、第三職等、第四職等或第五職等),俾銓敘部於收辦公務人員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案件時,憑以辦理職等相當之認定。 |
三、 | 檢送銓敘部109年6月5日部銓二字第10949425711號令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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