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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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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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90258357A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090036072_print、090036072-0-0 (1090258357A_ATTACH1.pdf 1090258357A_ATTACH2.docx) |
主旨: |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行政院109年12月23日院臺法字第109003607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
花蓮縣立光復國中
電話 03-87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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