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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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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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設字第110001917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376550000A_1100019178_ATTACH1.pdf) |
主旨: | 教育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請各單位於採購元宵提燈時協助宣導回收廢乾電池,並建議以回收廢乾電池兌換提燈方式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25日臺教資(六)字第1100011060號函辦理。 |
二、 | 倘貴校採購元宵提燈若內含乾電池,建議規範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證明文件,及產品上應有回收標誌之圖樣等,以確保所採購之乾電池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 |
三、 | 為提升民眾回收廢乾電池,建議以回收廢乾電池兌換提燈方式辦理。 |
四、 | 對於內含乾電池提燈之設計建議: |
(一) | 乾電池若為鈕扣型,應優先選用不含汞之電池,例如:鈕扣型鋰電池。 |
(二) | 提燈之設計應方便民眾自行將乾電池取出更換或回收。 |
五、 | 貴校採購含乾電池商品(或宣導品、贈品等等),建請參照上述說明內容辦理。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
花蓮縣立光復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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