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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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5015200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新竹縣政府有關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新竹縣政府105年8月10日府教特字第1050127313號函辦理。 |
二、 | 自106學年度起,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
三、 | 請本縣各國中(小)欲參加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學、花蓮縣花蓮市明義國民小學、花蓮縣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花蓮縣吉安鄉宜昌國民小學、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 |
副本: | 花蓮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
花蓮縣立光復國中
電話 03-87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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