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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園霸凌事件零容忍,校方將依法進行相關調查與處置,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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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陳建宏 - 人事室 | 2016-04-11 | 點閱數: 1144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凱琦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轉229
電子信箱:chantecatch@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5006063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來文。2、履歷表。3、作業原則。


 

主旨: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相關業務案,請推薦優秀教師,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3月3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33570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推動相關業務,該署擬於105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師到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105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該署臺北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48-1號)。
(四)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視需求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105年4月12日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j158@mail.k12ea.gov.tw ,該署將擇優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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