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依據:
1.緩召第3款:依據兵役法第41條第3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1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2.逐召第4款: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第4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二、應具備條件:A.年滿23歲。B.取得教師合格證。C.學校之專任教師,取得正式聘書。
三、各階級除役年齡:
上校、中校、少校、士官長:58歲
上尉、中尉、少尉:50歲
上士、中士、下士:50歲
義務役士兵:36歲
志願役士兵:45歲
花蓮縣立光復國中
電話 03-87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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