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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園霸凌事件零容忍,校方將依法進行相關調查與處置,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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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組長 - 總務處 | 2020-02-20 | 點閱數: 553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明靜
電話:03-8462860 分機 315
傳真:03-8462782
電子信箱:chen106@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 府教設字第108027927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教育部函、花蓮縣政府函、台電協助學校減輕費負擔之措施 (376550000A_1080279274_ATTACH1.pdf 376550000A_1080279274_ATTACH2.pdf 376550000A_1080279274_ATTACH3.pdf)

 

主旨: 重申為避免學校因非經常性短期用電需要造成超約用電情形,學校得於辦理大型活動前向台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提出臨時用電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8年12月18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184407A號函辦理。
二、 本府前於108年5月29日以府教設字第1080103797號函(正本諒達)函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減輕電費負擔措施在案。
三、 該公司自96年3月起已放寬學校因應畢業典禮、運動會等非經常性短期用電需要,可向該公司申請臨時用電;如學校於學期開始前已排定非經常性短期用電申請臨時用電期程,即可依其行事曆,至該公司當地區營業處ㄧ次辦理各期程之臨時性活動增加契約容量之用電申請,另申請內容如有變更或突增其他非經常性申請臨時用電需要,亦可另向當地區營業處提出臨時用電申請或變更,以減輕學校電費負擔。
四、 另學校應審慎評估實際用電情況,避免於申請期間因辦理經常性契約容量或用電設備增減,致實際用電超過申請用電契約容量,須繳付超約用電費用。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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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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