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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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6000611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2、遴薦表。3、遴薦表範例。4、事蹟簡介表。5、事績簡介表範例。 |
主旨: | 為辦理106年本府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請遴薦人員參加,並於106年2月6日(星期一)前報府審議,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辦理。 |
二、 | 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
(一) | 遴選資格條件: |
1、 | 適用人員依表揚要點第2點規定:「本府及所屬機關、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依法任用之編制內人員、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及公立學校除校長、教師以外之職員、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為適用範圍。」 |
2、 | 符合表揚要點第3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薦參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 |
3、 | 表揚要點第4點規定,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3年考績列甲等、最近5年未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且最近3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5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者。 |
(二) | 遴選原則:各機關辦理選拔,應本寧缺勿濫原則,遴薦對推動政府各項施政措施具有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者參加選拔,以遴薦1人為原則,並應優先遴薦基層人員參加選拔。 |
三、 | 作業程序: |
(一) | 初審: |
1、 | 本縣所屬戶政事務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民政處審核。 |
2、 | 本縣所屬地政事務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地政處審核。 |
3、 | 本縣所屬動植物防疫所、水產培育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農業處審核。 |
4、 | 本縣所屬各級學校、縣立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教育處審核。 |
5、 | 本縣所轄衛生所、慢性病防治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縣衛生局審核。 |
6、 | 政風、主計、人事人員,循各該行政系統審核。 |
7、 |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薦報之人員,經各機關審核後函報本府彙辦。 |
(二) | 複審:彙整各機關薦報人員,提交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 |
四、 | 前述薦報人員應併同各處(局)辦理初審作業,人數達2人以上者,審核單位應排列優先順序;人數達3人者,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3分之1。 |
五、 | 檢附「106年花蓮縣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附表1)及「事蹟簡介」(附表2)與範例各1份供參,請確依規定填寫相關表件,並附所述事蹟相關照片(遴薦表附2吋光面彩色照片1張;事蹟簡介表字數300字為限,附2吋光面彩色照片2張,及3×5或4×6生活照1張;相關資料及照片請將電子檔e-mail至承辦人電子信箱(picnic@nt.hl.gov.tw),並存於光碟片中報府審議時附繳,相片背面請註明機關名稱及姓名等)。 |
六、 | 遴薦表105年考績尚未經銓敘部審定前,請以機關(單位)核定或初核成績填列。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花蓮縣立光復國中
電話 03-87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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