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對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各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日間部學生或學生團體,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認證、參與原住民族族語比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等項目,符合獎勵資格得申請本項獎勵金。 |
申請期限及程序: |
(一) | 申請期限:108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
(二) | 辦理地點: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三) | 申請方式:由就讀學校於申請期限受理申請,學校進行初審合格後,備妥申請規定之文件及造具申請學生清冊,於108年5月6日前(星期一)前紙本函文至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複審,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申請文件: |
(一) | 個人競賽類: |
1、 | 個人申請書(附件一)。 |
2、 | 獎狀、認證證書或相關獲獎證明影本。 |
3、 |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影本(附件二)。 |
4、 |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附件二)。 |
5、 | 領據(附件三)。 |
6、 | 申請學生清冊(附件四)。 |
(二) | 團體組競賽(族語比賽): |
1、 | 申請書(附件五)。 |
2、 | 獎狀、認證證書或相關獲獎證明影本。 |
3、 | 學生證正反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影本(附件六)。 |
4、 | 申請單位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附件七)。 |
5、 | 領據(附件八)。 |
旨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補助: |
(一) | 已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獎勵金或已獲補助者。 |
(二) | 已領取與本計畫各項獎勵之同等性質獎勵者。 |
敬請學校承辦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文件資料,以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
旨案計畫及附件電子檔請至本局局網最新消息處下載(http://ipb.tycg.gov.tw/)。 |
花蓮縣立光復國中
電話 03-87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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