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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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5008967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公函。2、作業原則。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105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海外臺灣學校相關業務案,請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11日臺教文(六)字第1050064989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海外臺灣學校相關業務,教育部擬於105學年度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1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2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3樓)。 |
(四) | 辦理業務:以海外臺灣學校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105年5月24日(星期二)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study547@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704,由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