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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宏 - 人事室 | 2016-05-19 | 點閱數: 697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麗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26
電子信箱:stacey@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5009317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


 

主旨: 有關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據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辦理。(抄附原令1份)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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