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麗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26 電子信箱:stacey@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5009317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 |
主旨: | 有關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依據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辦理。(抄附原令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