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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園霸凌事件零容忍,校方將依法進行相關調查與處置,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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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宏 - 人事室 | 2016-06-01 | 點閱數: 564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yunjiang@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50101859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附件1。2、附件2。3、附件3。


 

主旨: 為辦理參加考試院「105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請於105年6月13日(星期一)前遴薦人員或團體報府審議,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5年5月30日部管二字第10541116221號函辦理。
二、 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 遴選資格條件:
1、 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1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於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5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同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1、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5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2、最近3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附件1)
2、 次依「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3點規定:「推薦機關對遴薦之人員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依其傑出事蹟填註適用激勵辦法第11條之款次,並核對其有無激勵辦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3條第2項不得獲獎之情事。」(附件2)
(二) 遴選原則:
1、 本要點第2點:「....遴薦5年內具激勵辦法第11條傑出事蹟之人員或團體參與選拔....。」
2、 本要點第4點:「(第1項)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分為個人獎及團體獎。....。(第2項)團體獎之參選對象,以2人以上成員組成者為限,並應冠以機關名稱參加選拔。」
(三) 獎勵方式:獲選為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於當年12月舉辦表揚大會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一座及個人獎獎金新臺幣20萬元、團體獎獎金新臺幣30萬元;並將其傑出事蹟編印專輯,分送有關機關團體。
三、 審議程序: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於105年6月13日(星期一)前遴薦人選或團體函報本府,經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擇優報銓敘部參選考試院「105年本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
四、 獲各機關(單位)遴薦之人員請確依規定填寫個人或團具體事蹟簡介表,並檢附光面彩色2吋照片及相關附件(1式2份),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承辦人員信箱(yunjiang@nt.hl.gov.tw)。(附件3)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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