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有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同仁酒駕事件發生,影響生命安全甚鉅,有關酒後駕車之行政責任追究,請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辦理,並請加強廣為宣導「酒後不開(騎)車」。
(一)處理依據:行政院訂頒「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自102年7月16日生效。(刊登於縣府公報102年第15期)
(二)適用對象: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含臨時人員、約用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教育人員(含校長、教師、專業運動教練、代理教師、軍訓教官)有違反規定之情事,均應依據行政院頒之處理原則辦理。(刊登於縣府公報103年第07期)
※酒駕依據府函(105年4月13日 府人訓字第1050068214號)重申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等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額度很重.請同仁千萬勿存僥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