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徐于媞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00 電子信箱:shiubobo@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50106554A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原函。2、修正條文。 |
主旨: | 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1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44期,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05年5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54105319號函辦理,並抄附原函及旨揭修正條文各乙份。 |
二、 | 各機關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案,應注意依本次新修正退休法第21條第1項增訂第5款及第6款規定,公務人員如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之情形者,均不得受理其資遣或退休之申請案;所稱退休,包括自願、屆齡及命令退休均屬之。目前業已審定但退休生效日期在105年5月13日(含)以後之退休案,或已報送未審定之資遣或退休案,如當事人有上開退休法第21條第1項新增第5款及第6款事由者,應即報府俾以辦理後續相關作業。 |
三、 | 請函知所屬退休人員(包含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及月退休金人員),自105年5月13日起,如有修正後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之再任情形者,應即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2、43條規定,主動通知原服務機關確認須否停發月退休金或停辦優惠存款;適用過渡期之人員,如選擇繼續任職者,亦應於105年8月13日(含)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各機關學校於確認該退休人員有應停發月退休金或停辦優惠存款之情形時,應即通知本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臺灣銀行,停止發給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至其原因消滅後恢復之;並自行列管退休人員再任情形。 |
四、 | 配合修正後退休法第23條、第24條之1規定,請各機關學校清查所屬退休人員是否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或「因案(不限涉案罪刑類別及刑度)被通緝」,或「在職期間涉犯貪瀆罪而先行退離,於105年5月13日以後經判決確定」之情形,請自行列管並於105年7月1日前將列管名冊報府憑辦(無則免報)。 |
正本: | 花蓮縣議會、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