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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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5015963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969號函。 |
主旨: |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已改為職務加給,是否列為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內涵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5年8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969號函辦理。(抄附原函1份)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