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111年1月5日北區國稅花蓮綜字第1110350054B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1月4日北區國稅審二字第1102021267號函及財政部110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706450號函辦理。
二、 | 為使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休金課稅規定,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課稅方式一致,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條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條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條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條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條文修正案,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 |
三、 | 配合前開修正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各職類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自提儲金,自施行日起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渠等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課稅部分,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請正確計算應稅、免稅所得金額,並如期於111年2月7日前完成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事宜。 |
四、 | 配合前開修正條文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請依下列方式完成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事宜: |
(一) | 軍、公、教及政務人員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應依上開法律修正後規定重行計算,其屬該等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以下同), 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爰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不含退撫基金費用之金額(即薪資收入減退撫基金費用);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無須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位。 |
(二) | 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重行計算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之薪資收入扣繳之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無須責由扣繳義務人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事宜,請輔導扣繳義務人於所得憑單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辦理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
(三) | 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適用定額免稅規定,由給付機關計算應課稅退職所得,據以填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
五、 | 檢附本局111年1月4日北區國稅審二字第1102021267號函及財政部110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706450號函影本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