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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園霸凌事件零容忍,校方將依法進行相關調查與處置,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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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宏 - 人事室 | 2016-09-19 | 點閱數: 680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yunjiang@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5016704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來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項,請確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5年9月1日公地保字第10500104281號函辦理。
二、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其服務機關應向該公務人員求償。」次按依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涉訟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第17條第1項規定:「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於訴訟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予以不起訴處分或依第253條之1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涉訟輔助機關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外,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其訴訟案件於其他不起訴處分、裁判或懲戒議決確定後,涉訟輔助機關認定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對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及追繳輔助費用之要件,均有明文。
三、 按公務人員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係以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如涉刑案業經法院判決有罪,或經主管長官移付懲戒,服務機關均不宜再認係依法執行職務,而給予涉訟輔助,迭經保訓會92年3月31日公保字第0920002371號函、97年8月12日公保字第0970008137號函、102年9月04日公保字第1020012772號函釋在案。至服務機關於訴訟結果確定前,已核予公務人員涉訟輔助者,於訴訟結果確定後,如該公務人員受刑事判決有罪或具有涉訟輔助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其服務機關應即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如該公務人員受該辦法17條第1項以外之其他不起訴處分、裁判無罪及移付懲戒後免議或不受理判決者,經服務機關認定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亦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以符法制。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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