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11201564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修正對照表
(376550000A_1120156484_ATTACH1.pdf、376550000A_1120156484_ATTACH2.
pdf)
主旨:修正「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第七點,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後「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案件處理
要點」及第七點修正對照表各1份。
正本: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
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副本: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