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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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5005045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公務員懲戒法。2、修正總說明。3、條文對照表。 |
主旨: |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3月1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4873號轉司法院105年3月7日院台廳行二字第1050006360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旨揭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本府行政暨研考處除外)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
花蓮縣立光復國中
電話 03-87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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