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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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6012367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行政院函。2、人總處函。3、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問答集。 |
主旨: | 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即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7月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02953號函辦理。(附原函各1份) |
二、 | 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 |
(一) | 發給對象: |
1、 | 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
2、 | 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
(二) | 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
三、 | 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
四、 | 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
五、 | 行政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68年6月1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68年8月28日台68人政肆字第17988號函及71年7月13日台71人政肆字第20564號函,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起停止適用。 |
六、 | 檢附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答集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退休公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名冊 |
花蓮縣立光復國中
電話 03-87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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