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本府補助(委辦)本縣所屬學校之計畫經費,改以本府財政處財政電子化系統產製「支票(e企)付款記錄一覽表」作為支出憑證,本縣所屬學校可免再檢附領款收據,縮短撥款期程。 |
(二) | 基於現行實務作業,修正「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僅工程採購逾15萬元者需檢附,刪除財物及勞務採購部分,以提升行政效能。 |
(三) | 為使本府教育處及各校請款與結報流程有一致性規範,將「花蓮縣屬各級學校請款與經費結報流程圖」納入本方案。 |
(四) | 配合旨揭簡化方案之修正,併同辦理「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常見疑義問答集」部分文字修正。 |
二、 | 檢附修訂後「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 案」及相關表件各1份,相關表件公告於本府公務雲/雲端硬碟/主計處/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 |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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