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課審會委員之類型、任期、任務及會議運作方式,說明如下:
(一) 課審會委員類型:
1、 國內具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單科型、技術型、綜合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及特別類型教育(包括特殊教育、藝術才能及體育)相關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或教師,包括:
(1) 課程、教學或評量專家學者。
(2) 領域、學科、群科之專家學者。
(3) 領域、學科、群科之教師。
2、 教師組織成員(所稱「教師組織」,依教師法第39條規定)。
3、 校長組織成員。
4、 家長組織成員。
5、 前3類以外之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
6、 社會公正人士。
(二) 課審會委員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
(三) 課審會之任務如下:
1、 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2、 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3、 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四) 為使課程綱要審議過程公開透明,課審會所召開之會議,將作成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摘要,併同委員姓名公開。
(五) 另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候選人,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規定,由行政院提名後,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經過半數同意,再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三、 貴機關(單位)推薦課審會委員參考名單前,請先徵詢受推薦者擔任課審會委員之意願,並確認其同意配合公開姓名及發言摘要。
有意受薦舉者請洽本校教學組
花蓮縣立光復國中
電話 03-87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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