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3年9月25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30400490號函辦理。 |
二、 | 為及早發掘及培育基層運動選手,114年度賡續辦理基層運 動選手培訓作業,並依據107年12月24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45068B 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 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
三、 | 本縣擇定訓練站如下: |
(一) | 重點發展項目:田徑、射箭及足球。 |
(二) | 一般發展項目:游泳、網球、舉重、跆拳道、籃球及軟網 。 |
(三) | 重點發展種類訓練站分配本署分攤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10 萬元,而非重點發展種類者,每訓練站分配本署分攤經費 不得低於新臺幣5萬元。 |
四、 | 本縣國中小基訓分站之設立,符合以下資格者,始得申請: |
(一) | 前一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體育署舉辦聯賽最優級組 獲得前六名。 |
(二) | 前一年度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辦理參賽隊數達十隊 以上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獲得前六名;其未達十隊者,以 前四名為限。 |
(三) | 前一年度本府主辦之運動會或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獲得前三 名。 |
(四) | 前一年度本府主辦、參賽隊數達八隊以上,其單項錦標賽 獲得前四名;未達八隊者,為獲得前二名。 |
五、 | 本縣高中訓練分站之設立,符合以下資格者,始得申請: |
(一) | 前一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體育署舉辦聯賽最優級組 獲得前六名。 |
(二) | 前一年度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辦理參賽隊數達八隊 以上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獲得前六名;其未達八隊者,以 前三名為限。 |
(三) | 前一年度本府主辦之運動會或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獲得前三 名。 |
(四) | 前一年度本府主辦、參賽隊數達六隊以上,其單項錦標賽 最優級組獲得前三名;未達六隊者,為獲得第一名。 |
六、 | 本案請於113年11月15日(星期五)前檢附以下書面資料報府( 免備文),另請務必將電子檔(word 檔)相關資料寄至gigibin0523@hlc.edu.tw,以利彙整辦理初審後報署,逾時、資料未齊全及未經本府初審之學校將視為放棄申請: |
(一) | 114年度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培訓計畫。 |
(二) | 訓練績效檢核表及選手名冊:本縣重點發展項目田徑、射 箭及足球需填寫。關於績效目標設定,請參據前一年度達 成情形,設立114年度合理績效目標。 |
(三) | 選手成績證明表請列出本作業要點規定達到設立資格之賽 事成績即可,並請先自行審核蓋章證明。 |
七、 | 檢附114年度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培訓計畫、訓練績效檢核表、選手名冊及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