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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公告 活動組長 - 學輔處 | 2025-01-10 | 點閱數: 63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7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401129Q號函辦理。
二、 旨揭計畫為改善直轄市、縣(市)政府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訓 練(含住宿)環境及器材設備,申請補助資本門相關經費,以 提供基層運動選手完善競技訓練環境。
三、 114年度申請案請依「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基層運動選 手訓練站改善訓練環境及器材設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規定辦理,相關申請規定及程序,說明如下:
(一) 依本要點第2點規定,由本府篩選轄區內基訓站需求後統 一申請,並依本要點第3點及體育署擬補助經費額度擇定 補助範圍、補助對象及經費額度,且依「114年基層運動 選手訓練站改善訓練環境及器材設備作業原則」及「縣市 政府辦理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訓練環境及器材設備注意事 項」,確實審核各補助對象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內容之合 宜性(須以訓練相關之器材設備、場地設施為主),於申 請期限內,提出計畫及相關資料表件報該署審辦。
(二) 補助經費應以訓練(含住宿)環境簡易修繕工程支出總計畫 經費(含設計規劃費、行政管理費等費用)及購置耐用年 限2年以上,且單價超過1萬元運動科學研究之儀器、訓練 器材設備為輔為限。
(三) 請繕製受有體育署近3年補助項目之財產清冊,併同申請 計畫報本府審辦。
(四) 本案不得與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 」重複申請。
四、 旨揭經費申請案,請於114年2月7日(五)前檢附申請計畫及 相關資料表件報府審辦(格式請參閱附件),並將申請計畫相 關之電子檔案併寄至gigibin0523@hlc.edu.tw(檔名請註記○ ○國中(小)114年度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訓練環境及器材設備申請計畫),以利彙整辦理初審後報署,逾時未經本府初審之學校將視為放棄申請。
五、 檢附「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改善訓 練環境及器材設備作業要點」、「縣市政府辦理基層運動選 手訓練站訓練環境及器材設備注意事項」、「114年基層運 動選手訓練站改善訓練環境及器材設備作業原則」(含計畫 書格式)、近3年補助項目之財產清冊等資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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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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