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4年6月13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40401199號函及「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作業要點」(以下稱本作業要點)辦理。
二、 本案相關申辦作業原則如下:
(一) 補助範圍:以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運動種類及項目訓練之選手為限。
(二) 補助對象:為該署114年度核定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下稱各縣市政府)設立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下簡稱基訓站)所屬優秀選手為限。
(三) 執行內容:包括學雜費補助、生活照顧補助及課業輔導補助等3類計畫;各執行內容之補助額度、資格條件及補助基準請參閱本作業要點附件(資格條件所指前一年度係指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參加或獲得規定賽會成績者)。
(四) 執行期程:學雜費補助以113學年度下學期及114學年度上學期(計2個學期),生活照顧及課業輔導補助均以114年1月至12月(計12個月)為補助範圍。
(五) 有關課業輔導補助經費,該署於預算經費提撥20%辦理,並依114年度核定各縣市政府訓練站經費總額度比率,先匡列各縣市政府申請課業輔導額度(分配額度如附件),請依附件表列金額提報課業輔導子計畫,如未提出課業輔導申請需求,則該筆暫匡經費不予補助。
(六) 所報計畫經該署核定補助經費後,如原所屬選手符合本作業要點資格條件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於114年9月8日前提報修正資料表(如附件)報府函轉該署審辦,俾年終據以核結:
1、 原所屬選手轉學或畢業升學至同縣市該署核定設立之基訓站分站且繼續原專長訓練者。
2、 原所屬選手有跨縣市轉學或升學至該署核定設立之基訓站分站且繼續原專長訓練者。
3、 計畫核定時非屬基訓站選手,於新學期有轉學或畢業升學至該署核定設立之基訓站分站並有訓練事實者(需提具該選手訓練事實證明)。
4、 原所屬選手在學期間有休學、退學、輟學或不再接受專長訓練者(需提具相關證明),自喪失學籍或停止訓練日起,停支生活照顧補助,已領取補助應予追繳。
5、 如有上述情形,選手生活照顧補助以獲有新學籍當月起算,由新學校辦理經費核撥事宜,如有中斷培訓情形,則按30日比例支給補助。
6、 該署核定補助之培訓,如列為「名古屋亞洲運動會」、「德國萊茵世界大學運動會」培訓或儲訓選手,或經核定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實施計畫」之培訓選手,且已領有本署專案補助經費者,則不得請領生活照顧補助,以符規定。
7、 如貴校未於上揭期限內函報修正資料報府函轉該署審辦,則視同未有調整需求,惟經查證有溢領補助經費情事者,則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已領取經費,其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停止所屬訓練站補助1年。
三、 本案請依本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整體規劃114年度基訓站選手輔導照顧計畫,擇定執行內容,並確實檢視各站選手請領其他相關補助情形,同時領有該署、其他機關、各級學校或相關團體學雜費補助者,合計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實際學雜費支出;已領有該署、其他機關、各級學校或相關團體生活津貼、零用金等其他給與者,不得支領生活照顧補助;已編列於該署或其他機關之課業輔導經費者,不得重複申請及支領課業輔導補助。
四、 本案務請掌握辦理時效,依旨揭期限備文並檢附 114年實施計畫(計畫內容請敘明選手就讀學校時加註年級別)及相關資料表件(成績獎狀)報府彙整,俾憑函轉該署審辦,實施計畫格式如本作業要點附件三。另請將計畫電子檔(含WORD 檔及PDF 核章掃描檔2種)傳送至yxiii0903@hlc.edu.tw承辦人信箱,俾利後續審查作業(主旨請註明為○○學校114年度運動選手輔導照顧實施計畫)。
五、 有關本作業要點規定及附件表件,請自行至本署網站首頁查詢「體育運動法規」項下「法律法規及行政規則」,點選「競技運動」查詢本作業要點名稱之行政規則。
六、 檢附上開說明提及之補助額度表、修正資料表及實施計畫格式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