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4年7月16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40201552A號函辦理。
二、 本案配合該署補助經費分2期撥款,第2期經費將於115年度 撥予學校。
三、 本案補助事項及核結事項,說明如下:
(一) 獎勵經費類別:為「經常門」,且係以「學校所聘專任運 動教練之運動種類」為專款專用。
(二) 補助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 本案第1期經費撥付將另案函知(會計子目代號 :CF4122)。
(四) 本案請於115年8月3日前填寫「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補助 (委辦)經費結報表」1式2份及「整體成果報告書」1 份備文送至教育處體健科辦理核結,逾時納入嗣後經費補助額度考量,爰請掌握辦理時效。
(五) 為瞭解有效即時執行情形,受補助學校編列課業輔導費者,辦理情形應納入成果報告書(檢附該實施計畫、課程表、教師及學生簽到表、照片等相關佐證文件)。
四、 檢附「教育部體育署113學年度獎勵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 教練審查意見及經費補助金額核定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