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4年7月28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40201693號函辦理。
二、 為推動學生足球運動發展,改善學生足球賽事場地及訓練設施,建置安全運動環境,教育部體育署特辦理旨揭計畫。
三、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 補助對象:全國各級學校。
(二) 補助要件:
1、 擬申請之場地座落於學校內或為學校代管地。
2、 土地所有權應非屬自然人所有,且土地使用分區應為學校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且申請單位須取得10年以上使用權。
3、 申請學校最近3年參加教育部或特定體育團體主辦之各級學生足球錦標賽或聯賽。
4、 申請學校設有學生足球運動代表隊連續不中斷年數達3年以上。
5、 學校規模:國小階段全校總學生數須達50人(含)以上;國中階段全校總學生數須達100人(含)以上(原住民族學校、偏鄉或離島學校,得不受本項限制)。
(三) 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1、 最近2屆曾支援或預計支援教育部主辦之各級學生足球聯賽,且場地亟需整修者。
2、 場地已不堪使用,並可能於學生從事訓練時有產生危險或造成運動傷害等安全疑慮者。
3、 為原住民、偏鄉學校及考量區域平衡等客觀條件,須建置或整修足球場地者。
4、 該校所在區域(鄉、鎮、市、區)無可供從事足球運動之場地。
5、 以培訓女子足球隊為目的者。
6、 以11人制為重點發展項目者。
7、 配合建置足球四級銜接體系者。
8、 最近3年參加教育部或特定體育團體主辦之各級學生足球錦標賽或聯賽獲前8名學校。
四、 110至114年業獲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新、修整建足球場(或草地運動場)之學校,本(115)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如屬提供教育部主辦各級學生足球聯賽之場地則不受此限。
五、 補助額度及項目:
(一) 申請新、修整建5人或8人制足球場:每面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為原則,每縣市至多申請3面為限(1校至多申請1面),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1校至多申請1面。
(二) 申請修整建11人制足球場:每面補助以不超過1,000萬元為原則,每縣市至多申請3面為限(1校至多申請1面),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1校至多申請1面。
(三) 申請新建11人制足球場(須供本署主辦足球聯賽使用):每面補助以不超過1,500萬元為原則,每縣市至多申請2面(1校至多申請1面),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1校至多申請1面。
六、 請依規定編寫計畫及相關表件,並應開放提供社區租借使用及訂定相關規定,所送文件以郵戳為憑,逾期歉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