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運動部114年10月14日運競(八)字第1140350363號函辦理。 |
| 二、 | 為及早發掘及培育基層運動選手,115年度賡續辦理基層運動選手培訓作業,並依據107年12月24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45068B號令修正發布「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及運動部114年9月17日運法(一)字第1141250006A號令規定辦理。 |
| 三、 | 本縣擇定訓練站如下: |
| (一) | 重點發展項目:田徑、射箭及足球。 |
| (二) | 一般發展項目:游泳、網球、舉重、跆拳道、籃球及軟網 。 |
| 四、 | 本縣國中小基訓分站之設立,符合以下資格者,始得申請: |
| (一) | 前一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體育署舉辦聯賽最優級組 獲得前六名。 |
| (二) | 前一年度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辦理參賽隊數達十隊以上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獲得前六名;其未達十隊者,以前四名為限。 |
| (三) | 前一年度本府主辦之運動會或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獲得前三 名。 |
| (四) | 前一年度本府主辦、參賽隊數達八隊以上,其單項錦標賽 獲得前四名;未達八隊者,為獲得前二名。 |
| (五) | 國際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六名。 |
| 五、 | 本縣高中訓練分站之設立,符合以下資格者,始得申請: |
| (一) | 前一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體育署舉辦聯賽最優級組 獲得前六名。 |
| (二) | 前一年度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辦理參賽隊數達八隊 以上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獲得前六名;未達八隊者,為獲得前三名。 |
| (三) | 前一年度本府主辦之運動會或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獲得前三 名。 |
| (四) | 前一年度本府主辦、參賽隊數達六隊以上,其單項錦標賽 最優級組獲得前三名;未達六隊者,為獲得第一名。 |
| (五) | 國際正式錦標賽獲得前六名。 |
| 六、 | 本案請於114年11月14日(星期五)前檢附以下書面資料報府( 免備文),另請務必將電子檔(word檔)相關資料寄至currlyu30@gmail.com,以利彙整辦理初審後報部,逾時及未經本府初審之學校將視為放棄申請: |
| (一) | 115年度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培訓計畫。 |
| (二) | 訓練績效檢核表及選手名冊:本縣重點發展項目田徑、射箭及足球需填寫。關於績效目標設定,請參據前一年度達 成情形,設立115年度合理績效目標。 |
| (三) | 選手成績證明表請列出本作業要點規定達到設立資格之賽 事成績即可,並請先自行審核蓋章證明。 |
| 七、 | 另為讓各級運動教練瞭解兒少運動安全之重要性及違反兒少法規之嚴重性,以建立安全運動訓練環境,請加強宣導並請教練至數位學習資源整合平臺(如e等公務園或臺北e大數位學習網等)自行報名參加(如兒少保護、兒少訓練安全與權利認知課程等課程)。 |
| 八、 | 檢附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培訓計畫、訓練績效檢核表、選手名冊及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要點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