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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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7006821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配合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自107年5月1日生效),有關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理。 |
二、 | 查旨揭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 |
三、 | 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
四、 | 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106年1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5461號函及行政院(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均自107年5月1日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
花蓮縣立光復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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