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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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5006259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教師經臺閩介聘至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之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5年3月31日高市教小字第10531865800號函辦理。 |
二、 | 該市規定專任輔導教師須服務滿7年,始得轉任其他科別任教。 |
三、 | 該市得參加市內教師介聘之對象,未包含國立學校,故經由臺閩介聘作業調至該市國立學校附屬國中小教師,不得參加該市市內教師介聘。 |
四、 | 105學年度國立餐旅大學附設餐旅高中(國中部),申請參加臺閩介聘,介聘至該校教師將不得參加該市市內介聘,請有意申請介聘至該校教師審慎選填志願。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花蓮特殊教育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