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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中 - 學輔處 | 2018-09-19 | 點閱數: 627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4條規定,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 
二、  又同法第33條規定,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機關定之。 
三、  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四、  援上,有關學校游泳池及其他運動設施、場館,係屬文教設施,如有涉及收費及收費減免等事宜,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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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和一個握緊的拳頭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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