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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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5006580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函轉臺北市政府有關有意介聘至該市國民中學之專任輔導教師,該市國民中學專(兼)任輔導教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三年後,符合兼(專)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兼(專)任輔導教師,請轉知欲參加介聘之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4月8日北市教人字第10533281300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學、花蓮縣花蓮市明義國民小學、花蓮縣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花蓮縣吉安鄉宜昌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