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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8-11-19 | 點閱數: 538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1.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首重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參訪、旅遊宜結伴同行,不宜單獨前往陌生或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2. 為確保自身健康及安全,非必要不宜前往大陸重大疫病地區,以防感染疫病。相關資訊請查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www.cdc.gov.tw)
  3.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進行交流;以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不得涉及公務相關活動。
  4. 請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對大陸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並注意維護國家機密及一般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
  5.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確實辦理請假手續,詳實申報請假事由、地點,並據實提出申請,不得未經申請即擅赴大陸地區或由第三地轉赴大陸地區,違者將依相關法令處罰。
  6. 政府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之政策,公務員不適宜進入大陸地區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各機關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人事法令於差勤與管理上從嚴管制。
  7.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2. 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8. 大陸地區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時,應提高警覺。因故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報告所屬機關、委託機關或監督機關長官,必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9. 為協助各機關建立完整內部管理及協處平臺,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應填寫返臺意見反映表,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送交內政部移民署,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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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堅固的綑綁是習慣。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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