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yunjiang@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7023233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原函及相關附件。 |
主旨: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壹組貳一字第10700099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1月18日生效,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轉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銓敘部107年11月20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號 函辦理。(附原函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