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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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5006821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總處)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人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辦理。 |
二、 | 查人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
三、 | 依監察院105年3月15日院台業五字第1050700764號函致行政院,103年度公務人員及現役軍人於發生酒駕違規或肇事情形後,仍有未主動通報(回報)之情事,致酒後駕車或肇事之違規行為仍未能有效遏止,並請行政院落實執行上開規範。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本府各處、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及所屬機關學校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其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