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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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政行字第10702485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1070248510_Attach000.
pdf)
主旨:修正「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處罰鍰額
度基準」,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十三日以法廉字第一○七○五○一二九二○號令修正發
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檢送行政規則規
定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07年12月13日法廉字第10705012960號函辦
理。
二、旨揭基準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