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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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5006528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貴縣(市)有意介聘至本縣(花蓮縣)之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倘經介聘成功調入,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本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惠請轉知欲參加介聘之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評估選填志願,請查照。 |
說明: |
正本: | 各縣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副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學、花蓮縣花蓮市明義國民小學、花蓮縣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花蓮縣吉安鄉宜昌國民小學、花蓮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