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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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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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8005791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新竹縣政府有關有意經縣外介聘至該縣國民中小學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請轉知欲參加介聘之教師,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新竹縣政府108年3月21日府教特字第1083712664號函辦理。 |
二、 | 經縣外介聘轉入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得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
花蓮縣立光復國中
電話 03-87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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