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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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5007056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臺教授國字第1050044371號函。 |
主旨: | 有關公立國民中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私立學校董事職務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44371號函辦理。(抄附原函1份)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 |
(摘錄)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及同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綜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定者,自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
花蓮縣立光復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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