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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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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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08011664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一案,業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並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8年6月3日院臺法字第1080016406號函及108年6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0038430號函辦理。 |
二、 | 請協助轉知機關同仁並加強宣導旨揭副主管人員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避免旨揭適用人員因不諳本法致違反相關規定。 |
花蓮縣立光復國中
電話 03-87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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