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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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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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8016899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為落實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防治及有效防堵涉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之學校人員,請各級學校依說明落實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8年8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08133號函辦理。 |
二、 | 重申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及工友涉及校園性侵害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教師法第14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7條之1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及通報不適任人員,以落實維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
三、 | 上開人員涉犯性侵害之犯罪行為仍應予追究刑事責任,請學校依下列說明加強辦理: |
(一)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疑似涉及對學生性侵害之事件,學校人員依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後,由社工人員依法聯繫及協助疑似被害人驗傷及製作筆錄,以連結性侵害案件之司法偵審程序。請學校於事件通報後,瞭解司法程序並提供相關協助,落實網絡合作。 |
(二) | 依性平法第35條規定:「(第1項)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第2項)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上開人員所涉對學生之疑似性侵害事件,經事件管轄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實者,應請學校或主管機關將調查報告函送當地法院或地方檢察署,以提供法官或檢察官於案件偵審過程據以審酌。 |
四、 | 依性平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所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36條之1規定:「(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第2項)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爰請各校加強落實宣導並依法查處。 |
五、 | 另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4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並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針對該課程教學之落實,請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運用相關領域教學研究會,核實發展該課程之教學內容或多元之教學方式,教導學生建立性別平等意識、身體保護、防範與拒絕性侵害之技巧及相關權益與求助資訊等,以防範性侵害事件之發生。 |
花蓮縣立光復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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