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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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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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8022247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080927保訓會函 (1080222474_ATTACH1.pdf)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一案,轉請查 照。 |
說明: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8年9月27日公保字第108001013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 |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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