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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陳建宏 - 人事室 | 2016-05-02 | 點閱數: 971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麗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26
電子信箱:stacey@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5007721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來文。2、教育部令。3、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4、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主旨: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105年4月22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9488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9488E號函辦理(抄附原函1份)。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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