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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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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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8026562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80265621_ATTACH1.docx 1080265621_ATTACH2.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對於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所稱「法令」、「公職」與「業務」之認定標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
花蓮縣立光復國中
電話 03-8701027
link to https://goo.gl/maps/bpwCSBxCFiuRsL8i8地址 link to https://goo.gl/maps/bpwCSBxCFiuRsL8i8花蓮縣光復鄉大馬村林森路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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