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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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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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9002378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有關因公赴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考察計畫、會議及各項交流活動因應措施如說明,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14081號函辦理。 |
二、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1月28日提升大陸(不含港澳)之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三級警告,籲請民眾如非必要應避免前往。大陸委員會亦自該日起調升大陸湖北省列入紅色旅遊警示區域,建議民眾「不宜前往」;至於其他省市區(不含港澳)為橙色旅遊警示區域,建議「避免非必要旅行」。公教人員自當遵守政府規定。 |
三、 | 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提醒前往具感染風險之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視其旅遊地區和有無症狀等,返臺後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施以居家隔離、居家檢疫、主動監測或自主健康管理等方式進行觀察,行動自由均受不同程度之限制,並建議赴大陸考察、參與會議及各項交流活動,除有必要性及急迫性須親自前往,且無替代方式外,不宜前往。 |
花蓮縣立光復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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